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防范与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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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具体规章013 适用范围: 瑞石投资 版本: 1 密 级: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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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本 |
编写 |
审核 |
审定 |
批准 |
生效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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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徐平 |
杨新菊 |
肖箫 |
贾玉斌 |
2012.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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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财务及综合管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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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件属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外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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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防范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防范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石投资”或“公司”)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投证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瑞石投资是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中投证券全资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的国有独资投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防范利益冲突,是指通过公司与中投证券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相互隔离等措施,加强母子公司之间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母子公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保障公司与中投证券合法合规运营的内部控制制度安排及措施。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经营管理和执业过程中应当切实防范与中投证券之间的利益冲突,遇到利益冲突或可能发生利益冲突时,应及时向公司风险管理部报告,并遵循法律法规及公平原则审慎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与中投证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防止与中投证券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和道德风险。
第六条 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实现母子公司在业务上的相互独立。
第七条 公司建立独立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投资决策权限,项目选择标准,投资比例限制以及有关业务流程,提高投资决策、执行、监督的透明度,防范投资风险。
第八条 加强对所有人员的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专职,不得在中投证券领取报酬。公司的业务人员、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或者董事会成员等有关人员与拟投资项目存在利益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组织机构、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相互独立。公司的管理层与中投证券的管理层应当相互独立,并且办公场所物理隔离。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投证券不干预公司的投资决策,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评价和投资决策均由公司独立完成。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中,公司的人员数量不得低于二分之一,中投证券的人员数量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条 资金财务分开管理。公司在资金的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上与中投证券独立。公司设立独立的财务部,建立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纳税,禁止公司和中投证券资金相互占用。公司的财产独立,公司以自有资产对外投资,不负债经营。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传播防火墙。为防止由于信息的传播和共享范围不当而造成内幕消息泄漏、违规经营等现象的发生,公司与中投证券之间的信息传播适度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已投资项目遵循市场化原则选择中投证券进行保荐和承销的,瑞石投资所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中投证券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的,自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瑞石投资、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及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